首页>>学习园地>>正文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编辑:刘荣廷 来源:互联网 阅读: 


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
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
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
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
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
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
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

本新闻共18页,当前在第13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篇: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贫资源整合力度实施区域板块开发提高整村推进实效促进贫困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下一篇:迟福林教授开幕式演讲: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与再分配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6 神木政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