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习园地>>正文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编辑:刘荣廷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
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
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
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
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
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
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
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
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
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
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
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
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本新闻共18页,当前在第15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篇: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贫资源整合力度实施区域板块开发提高整村推进实效促进贫困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下一篇:迟福林教授开幕式演讲: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与再分配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6 神木政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