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神木县第七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常务委员选举办法
(2007年10月 日政协神木县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会议选举政协神木县第七届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3名,常务委员27名。
四、政协神木县第七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政协委员。
五、政协神木县第七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的选举,均采取举手表决和等额选举的办法,经全体委员会议一次选举产生。
六、参加选举的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各位候选人所得赞成票,必须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当选。
七、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参加本届政协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其人选名单经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会议选举。
八、委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分别对主席、各位副主席、常务委员进行表决。
九、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2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候选人不能担任监、计票人,监、计票人可以由委员讨论提名推荐,也可以由主席团确定后交大会通过,监票人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计票完毕,监票人和计票人向主持大会的常务主席书面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大会的常务主席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政协神木县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