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就是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落实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改革首先选择了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和陕西8个煤炭主产省(区),这些省(区)原煤产量接近全国煤炭总产量的80%。
试点省(区)将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在严格依据国家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意义
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矿产资源,在煤炭领域率先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试点,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对于全面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至关重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能源消费呈现了超常发展形势。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由2001年的14.32亿吨标准煤增长到2006年的24.57亿吨标准煤,增长71.58%。其中,煤炭生产量由2001年的13亿吨增长到2006年的23.8亿吨,增长83.08%。2006年,我国煤炭产量已占全世界煤炭总产量的37%左右。从全国各类煤矿资源占用与回收率情况看,目前,大型煤矿矿井资源综合回收率为50%左右,中小型煤矿资源综合回收率为30%左右,而大量采用落后生产能力的乡镇小煤矿资源回收率只有15%左右。截止到2005年6月,原国有重点煤矿共681处,占用煤炭资源储量503.56亿吨,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7667万吨/年,按目前开采强度和资源回收率水平计算,静态可采年限为25.8年;原地方国有煤矿共2210处,占用煤炭资源储量280亿吨,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7642万吨/年,静态可采年限为22.4年;乡镇煤矿共21923处,占用煤炭资源储量368.63亿吨,矿井生产能力88308万吨/年,静态资源可采年限仅有6.3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受到严重挑战。造成这种形势的重要原因是由于煤炭资源无偿取得,煤矿企业缺乏珍惜资源的意识,资源回采率低。
通过实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支付资源价款,购买煤炭采矿权,加大煤炭资源使用成本,促使煤矿企业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节约资源,延长资源的可开采年限,有效控制和调节煤炭资源的开采强度。
实现资源所有者的收益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而各地煤炭矿业权使用费的政策并不统一。目前,包括国有煤矿和非国有煤矿在内的大部分煤炭资源矿业权是虚置的。煤矿在并购、分立、重组改制中,煤炭矿业权没有纳入或没有完全纳入资产管理中,导致国家煤炭资源所有权虚置,所有权收益流失。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大量非国有资本开始进入煤炭行业,从事煤炭开发和开采;但长期以来,煤炭资源无偿取得,损害煤炭投资环境,阻碍煤炭投资。形成了非国有资本难与国有煤矿公平竞争的态势。与其他行业比,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的外资煤矿很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煤炭资源矿业权归属模糊。
实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质上是在煤炭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国家凭借对资源所有权的特殊地位,向开发和使用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从而保证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
因此,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既是对国家出资勘查、进行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资源投入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因煤炭资源开采破坏生态环境,以及进行环境治理的一种补偿,更是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体现。